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原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之土地變更使用其後再回復自用仍應重新申請

原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之土地變更使用其後再回復自用仍應重新申請

釋示函令標題
原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之土地變更使用其後再回復自用仍應重新申請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顯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財政部93/06/14台財稅字第09304525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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