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無償借與黨部作辦公使用不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無償借與黨部作辦公使用不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釋函標題:
無償借與黨部作辦公使用不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釋函內容:
查現行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本案房屋無償借與貴黨部作辦公使用,雖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但其土地究非自用住宅用地,凡不合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者,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69/10/22台財稅第387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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