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其基地仍得按自宅用地課稅
釋函標題:
自宅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其基地仍得按自宅用地課稅
釋函內容:
個人在自用住宅用地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與一般營業登記後在住宅內營業之情形不同,因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僅屬形式而已,實際上並未在該住宅用地營業,似此情形該項住宅用地可不認為供營業用,如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34條規定之要件者,仍應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財政部68/03/19台財稅第317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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