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分割後出售自用住宅坐落之該筆土地始可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持分土地分割後出售自用住宅坐落之該筆土地始可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陳○○君持分所有1筆土地,經分割為3筆,嗣其中1筆被徵收,其餘2筆則與其他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陳君取得該2筆土地全部持分後一次出售,因其自用住宅僅坐落其中1筆土地上,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面積,應如何核算乙案。說明:二、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以該自用住宅坐落之基地為要件,前經本部71台財稅第30934號函核釋在案。本案陳君出售○○市○○段774地號1筆經分割及共有土地分割後持分為全部之土地,如該筆土地為建物坐落基地,並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就其所持有該筆土地全部持分面積,宜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次查本部70台財稅第33364號函釋,原為一筆地號之共有土地,因政府分割為數筆土地,原共有人如一次出售該土地之全部共有持分者,雖其自用住宅基地係坐落於經分割後之一部分地號土地,其他不屬自用住宅基地地號之共有持分,亦准按自用住宅用地之有關規定辦理,所謂「1筆地號」,應就所有權人取得土地之登記事實認定之。本案陳君於59年8月取得持分共有○○市○○段○○地號土地,經分割為774、774之2地號等筆土地後,雖其建物係坐落於分割後之774地號上,另一筆不屬分割後建物坐落之774之2地號持分四分之一部分,依上揭函示規定,宜准按自用住宅用地之有關規定辦理;至該774之2地號嗣經共有土地分割而增加持分四分之三部分,於共有土地分割時,該筆土地既已不屬建物坐落,自不宜併按自用住宅用地認定課稅。(財政部86/03/06台財稅第8618869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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