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與他人土地合併後出售其持分面積超出原基地者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之條件
釋示函令標題
基地與他人土地合併後出售其持分面積超出原基地者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之條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郭○○君將所有土地與他人土地合併後出售,其合併後持分之土地面積增加,超出合併前房屋坐落基地面積,如經查明各共有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等或相差在合併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准予以合併後持分土地之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7/07/24台財稅第8719563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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