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之人民或法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土地權利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年4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70059761號令
【要旨】
烏克蘭之人民或法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土地權利
【內容】
茲據外交部查告:烏克蘭並無針對我國人民或法人得否於該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法律或規定;烏克蘭將土地劃分為「非農地」及「農地」兩類,「非農地」准許外國人、法人及外國政府擁有、使用及處置,「農地」則禁止。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之原則,除農地禁止以外,烏克蘭(Ukraine)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