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亞利桑那、路易斯安那州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密西西比州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年4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70057557號令
【要旨】
美國亞利桑那、路易斯安那州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密西西比州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
【內容】
茲據外交部查告:美國亞利桑那州之州法令未禁止台灣人民或法人設定土地權利,亦未禁止我國人民或法人取得土地權利;路易斯安那州憲法規定,任何外國人及外國合夥人(含我國人民及法人)均可在路州取得及設定土地權利;密西西比州對外國人及公司法人取得及設定土地權利有潛在嚴格限制條件,並以居留權之有無,對公有土地及工業用地取得之年限或面積有所限制之外,尚未禁止外國人在該州取得土地權利。
一、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之規定,美國亞利桑那州(Arizona State)、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 State)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 定土地權利。
二、另基於平等互惠原則,美國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 State)人 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就公有土地部分,僅有獲得居留 權之密州人方得擁有,未具居留權因債務而取得土地者,其擁有年 限不得超過20年;公司或其他社團法人之成員如含有未具居留權之 密州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取得。另工業用地部分,未具居留權之密州 人之取得和擁有不得超過230英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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