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依法變更編定為非農地於細部計畫完成前訂約並如期申報移轉可申請不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依法變更編定為非農地於細部計畫完成前訂約並如期申報移轉可申請不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許邱○○君等人所有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於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前訂立買賣契約,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始申報移轉,可否准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編者註:94年修正為第14條之1)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本案許邱○○君等2人申報移轉坐落○○地號等2筆土地,係於89年8月3日訂定契約,據貴處查得該2筆土地分區使用情況係屬主要計畫住宅區,惟簽約當時尚未發布細部計畫;嗣後該地區之細部計畫於89年8月4日發布實施,系爭土地亦於89年9月1日向貴處○○分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參照行政院75/09/17台內第19454號函釋規定,本案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經查明訂約之日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應得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所稱「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之規定,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9/10/07台財稅第08900632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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