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然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得農地原則上仍應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非自然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得農地原則上仍應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經查明係非屬自然人之第三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得農業用地,可否准依上開規定辦理一案。說明:二、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農業用地移轉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是以,如經查係非屬自然人之第三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得農業用地,則屬脫法行為,依實質課稅原則,應無上揭規定之適用。故89年1月28日以後申請依新修正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移轉案件,如經查明有非屬自然人之第三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得農業用地之情事,應依有關規定補徵原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稅額,並就個案審酌當事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以疏減訟源。(財政部90/01/30台財稅第09004501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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