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樓層部分供自宅使用且能明確劃分者得按比例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同一樓層部分供自宅使用且能明確劃分者得按比例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檢送研商「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坐落基地如何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相關事宜會議紀錄1份,請依該會商結論辦理。(財政部 89/03/14台財稅第0890450770號函)
附件:研商「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坐落基地如何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會商結論:(一)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依前項規定申請部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報供自用住宅及非自用住宅使用之面積。(三)納稅義務人申請同一樓層房屋部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其使用面積原則以房屋稅課徵資料為準。但出售前1年內房屋使用面積有變更者,以1年內供非自用住宅使用最大面積認定為非自用住宅面積;如納稅義務人主張其非自用住宅面積低於六分之一或有異議時,應依其實際使用情形參考最近1年申請房屋變更使用或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情形,核實認定。(四)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亦準用前(一)、(二)、(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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