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原以自宅用地課地價稅者因徵收剩餘部分仍適用原稅率

原以自宅用地課地價稅者因徵收剩餘部分仍適用原稅率

釋函標題:
原以自宅用地課地價稅者因徵收剩餘部分仍適用原稅率
釋函內容:
主旨:關於原有房屋因開闢道路全部拆除,基地已辦理徵收,剩餘部分土地現為空地,但戶籍仍設原處未辦遷移,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查地上房屋已拆除,原無自用住宅用地之可能,惟原供自用住宅之用地,因房屋改建等原因而必須拆除,為顧及納稅人之權益,前經本部67/08/04台財稅第35222號函釋,在新建房屋未完成前,仍准繼續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案。故本案土地上原有房屋因開闢道路而被拆除前,如其在未拆除前係屬自用住宅用地者,為顧及所有權人之權益,比照前揭釋函規定,應准其所請。如在未拆除前,並非屬自用住宅用地,而於拆除後僅就空地申請者自不得適用特別稅率。(財政部70/08/28台財稅第371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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