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取得山地保留地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原住民取得山地保留地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原住民依土地法第133條規定無償取得山地保留地所有權後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應以無償取得該土地原因發生日期之當期公告現值為準;至無償取得原因發生日期在該土地第1次規定地價以前者,應以其第1次規定地價為準。(財政部72/12/30台財稅第39216號函、87/12/23台財稅第8719812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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