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測面積增加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因重測面積增加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於重測公告確定後,因重測而增加之面積,如申請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應與該筆重測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相同。說明:二、重測、複丈或分割土地,自確定後改按新面積課稅,原溢繳、短繳稅款不予退補,前經本部68台財稅第35521號函釋示有案;土地重測後,面積如有增減無須退補增值稅,亦經本部67台財稅第31297號函釋在案。因此土地經重測後面積增加者,其於移轉時關於增加部分之前次移轉現值,自應以該重測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為準。(財政部74/12/30台財稅第269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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