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財團法人醫院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財團法人醫院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財團法人醫院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財團法人○○醫院受贈土地,其檢附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非屬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之「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又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本法第28條之1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依本法第28條之1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本案前經函准內政部86/06/14台(86)內社字第8617457號函略以:「……按本部75/11/06台(75)內社字第450193號函釋略以:『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係指依兒童福利法(編者註:現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殘障福利法)(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社會救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準此,本案應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之1及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又該部86/01/08台(86)內社字第8535961號函略以:「行政院衛生署所核發之證明文件,自無法視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所規定之『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是以本案財團法人○○醫院受贈土地,其檢附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非屬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之「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7/04/29台財稅第8719414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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