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財團法人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文教財團法人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為限,為土地稅法第28條之1所明定。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係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文教財團法人因非上揭條文所稱之社會福利事業,故其受贈土地尚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8/06/16台財稅第8803929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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