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部分申報移轉部分因使用變更捐贈作公設用地其改良費及捐贈之減除釋疑

土地部分申報移轉部分因使用變更捐贈作公設用地其改良費及捐贈之減除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部分申報移轉部分因使用變更捐贈作公設用地其改良費及捐贈之減除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許○○先生等4人申報移轉所有○○地號等317筆土地,渠等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如何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減除一案。說明:二、按內政部90/07/23台(90)內地字第9069449號令規定,略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編者註:詳參92年修正後之條文內容)所稱『按宗』發給證明,原則上依改良土地面積比例計算,但同一開發許可或建築執照之申請案件,其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工務(建設)機關核定之總改良土地費用額度內,就開發範圍內全部或部分土地,於申請書內自行載明各筆地號攤提之改良土地費用金額,向工務(建設)機關申請發給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次查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編者註:詳參94年修正後之條文內容)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改良土地費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工務 (建設) 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故稽徵機關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有關土地改良費用之認定,應以工務(建設)機關發給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為準據。是以,本案改良土地費用之減除仍應依本部70/05/13台財稅第33814號函規定辦理,惟如經查明屬同一開發許可或建築執照之申請案件,且經土地所有權人依上開內政部令規定,於改良土地查驗/複勘申請書內自行載明各筆地號攤提之改良土地費用金額,向工務(建設)機關申請發給改良土地費用證明者,稽徵機關應得依證明書所列各筆土地之改良土地費用金額,自該筆土地之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至於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土地作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基於其捐贈理由係為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其效益應及於剩餘各筆土地之各點,故其捐贈土地公告現值之減除,仍應依本部84/09/21台財稅第841647815號函規定,按其餘土地面積平均分攤,再依實際移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財政部90/08/24台財稅字第09004553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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