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出售其漲價數額之計算及改良費用之認定標準
釋示函令標題
工業區土地出售其漲價數額之計算及改良費用之認定標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民營企業依據獎勵投資條例(編者註:已廢止)有關規定,開發工業區完竣,辦理工業區地出售時,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仍應依照土地稅法第31條暨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38條規定辦理。至其改良費用之認定,以按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審定之工業區開發總成本減除取得土地成本後之餘額為準。(財政部70/06/15台財稅第348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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