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林地之範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一二三七六號令
【要旨】
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林地之範圍
【內容】
有關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林地」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及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者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內,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認屬森林法第三條規定之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所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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