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交換亦可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農業用地交換亦可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蔡○○君等38人以其所有之××地號農業區田地目土地與○○農田水利會交換○○地號農業區水地目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辦理退還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查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為民法第398條所規定。又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是以交換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辦理退稅。(財政部88/09/29台財稅第8819459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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