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移轉之日期與私契不同者應以查得之真實訂約日為準
釋示函令標題
申報移轉之日期與私契不同者應以查得之真實訂約日為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申報移轉現值時所檢附之契約書與雙方私訂之買賣契約書,兩者訂約日期不同,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究以何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一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1/10/13台(81)內地字第8112691號函略以:「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及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故關於土地所有權移轉訂定契約日期之認定,宜以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所檢附契約書上之訂約日期為準,據以審核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其所檢附之契約書訂約日期,經檢舉有造假之情形,如經查明屬實,自得按所查之真實訂約日期,依規定審核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財政部81/11/06台財稅第8104690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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