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經准由私人興建領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釋示函令標題
公共設施用地經准由私人興建領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檢送內政部93年12月6日召開研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轉知依會商結論辦理。(財政部93/12/24台財稅字第09304569490號函)
附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會議結論:(一)政府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本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已有明釋。是以,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政府依相關法令規定核准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者,於該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完成,其須申領使用執照者,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二)私人或團體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如荒廢已久或因故毀損、滅失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投資興辦人實地勘查後,如認有重新獎勵投資興辦或由政府取得興闢之必要者,得解除原投資核准,回復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