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現值申報填寫錯誤是否准予更正釋疑

現值申報填寫錯誤是否准予更正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現值申報填寫錯誤是否准予更正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土地現值申報撤銷後,改訂契約將買賣日期訂在領到使用執照前重新再行申報,可否依其補立契約日期予以認定:土地移轉現值經當事人雙方共同申報後,現行法令尚無禁止撤銷之規定,但如撤銷案件重新再行申報,係僅將原契約所訂買賣日期改訂在領到使用執照前以符合財政部67台財稅第34248號函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者,為防杜取巧,其補立契約之日期,應不予認定。二、私有土地現值申報因填寫錯誤是否准予更正,如准予更正應如何限制:原則上私有土地移轉申報現值後,仍應依內政部66/10/24台內地字第756738號函規定:於辦竣移轉登記後,應不准雙方當事人再更改其原申報移轉土地現值,但當事人原申報現值顯然錯誤且能舉證者,仍應准其更正。三、公有土地出售(放領)如何申報及審核現值:為符合土地增值稅按土地實際漲價課徵及使公地承購人再次移轉時,對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有所依據。今後對公地出售,應一律辦理移轉現值申報,並須以公地實際移轉價格為申報現值,如未按實際價格申報,承購人倘能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者,應准予受理,以維護其權益。(財政部70/06/13台財稅第348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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