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現值申報遇錯誤缺漏或未完成登記前移轉分割之處理原則

現值申報遇錯誤缺漏或未完成登記前移轉分割之處理原則

釋示函令標題
現值申報遇錯誤缺漏或未完成登記前移轉分割之處理原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稽徵機關受理土地現值申報時,如遇申報錯誤、缺漏或未完成登記前之土地移轉、分割、合併案件之處理原則:一、稽徵機關受理土地現值申報時,如遇當事人填寫申報書有錯誤或缺漏或所附附件不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收件:1.申報書未以黑色或藍色之鋼筆或原子筆書寫者。2.申報書之地號、移轉面積、申報現值單價、訂約日期、權利人姓名等欄有錯誤、缺漏、塗改、挖補情事者。(編者註:財政部96台財稅字第09604702660號函已修正此一要點)3.申報移轉案件,如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即行申報移轉現值者。二、不能收件情形,如於收件後始發覺者或申報書以郵寄方式辦理收件,稽徵機關應即通知申報人或其代理人檢送契約書及產權證件,依財政部68/06/08台財稅第33776號函規定,在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予註銷原申報案件。三、分割、合併土地在地政機關尚未完成登記前,即先行申報移轉者稽徵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處理:1.土地分割者(指非共有土地)與買賣同時申報或先申請土地分割後再申請買賣移轉者,依內政部64/08/05台內地字第638493號函示,仍應予以受理收件;至合併土地,似可比照上開規定辦理予以收件。惟當事人應於申報書右上角註明:「本案土地係分割與買賣同時申請案件」並蓋章以資識別,並於申報書土地標示欄填報分割(合併)前標示及預約買賣面積,俟分割後,依分割結果訂正「地號」及「面積」。但上述分割案件,如經查明未辦分割即申請現值申報,應不予受理。2.共有土地分割併同移轉現值申報者,基於不動產之取得設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規定,對共有土地分割未登記前,共有物分割取得人無權單獨處分共有土地,受理機關應予駁回。3.地政機關對於土地分割、合併之案件,除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25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3條、第24條)規定辦理分算地價外,並應分算申報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4.地政事務所應於土地所有權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期限10日內,將分割或合併結果編造對照清冊送稅捐機關憑以核計土地增值稅;如地政機關未依限送稽徵機關者,稽徵機關應函請儘速辦理。(財政部71/02/22台財稅第31191號函核定、71/05/26台財稅第33843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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