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移轉現值以起訴日為審核標準
釋示函令標題
依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移轉現值以起訴日為審核標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依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請依本部78/12/09台財稅第780419512號函辦理。說明:二、經法院和解,由權利人單方申報土地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准比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前經本部78/12/09台財稅第780419512號函釋在案。又查上開條例第47條之1及土地稅法第30條第2項後段對於適用同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規定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於適用該項第4款至第6款者,並無相同之規定,故依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縱係權利人高報其土地移轉現值,稽徵機關仍應依本部上開函釋審核、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1/12/17台財稅第8105442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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