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與買賣移轉申報現值之審核標準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分割與買賣移轉申報現值之審核標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分割與買賣移轉申報現值之審核標準如下:(一)土地買賣與分割無論是否同時申請,其申報移轉現值,均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審核。(二)先申請土地分割再申報土地買賣移轉,或同時辦理分割與買賣移轉者,應由稅捐機關函請地政機關於分割確定後,依分割結果補辦分算公告土地現值,並以分割後土地標示之公告土地現值審核。(三)先申報土地買賣移轉,再申請土地分割者,以分割前土地標示之公告土地現值審核。(四)土地先訂約買賣,再申請分割,嗣後再申報移轉者,如申報人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其申報移轉現值依第(三)項規定審核;逾訂約日起30日始申報者,依第(二)項規定審核。(財政部79/07/23台財稅第7906664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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