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出售或重購之工廠用地部分供自營工廠使用者可按比例退稅

出售或重購之工廠用地部分供自營工廠使用者可按比例退稅

釋示函令標題
出售或重購之工廠用地部分供自營工廠使用者可按比例退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營工廠用地後,另行購地設廠,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原出售土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其出售或重購之工廠用地上,同一樓層廠房僅部分供自營工廠使用,如該部分與非供自營工廠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准按該廠房供自營工廠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適用上開規定辦理退稅。(財政部90/12/28台財稅字第090045745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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