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單獨建築之畸零地及非經整理不能建築之都市土地不課田賦
釋示函令標題
不能單獨建築之畸零地及非經整理不能建築之都市土地不課田賦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貴市○○地號等不能單獨申請建築之畸零地,及非經整理不能建築之土地,應無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四款課徵田賦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本案經函准法務部82/11/23法82律決24723號函略以:「按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合併達到最小基地面積標準者即可建築,為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如該畸零地已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應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內政部66/12/28台內地字第756763號函業已釋示在案,亦即該地不得視為『限制建築之土地』而徵收田賦。從而,如就建築法第44條規定之反面解釋及內政部上開函釋,適用『舉輕以明重』之原則,則本案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土地,在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即可建築,似非屬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或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依法不能建築』之都市土地而徵收田賦。」(財政部82/12/16台財稅第8205709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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