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規劃優先買回作業完成前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釋函標題:
區段徵收規劃優先買回作業完成前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釋函內容:
主旨:貴府(編者註:○○市政府)管有○○地號等7筆土地於優先買回作業完成前,是否免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91/04/23台內中地字第0910005165號函:「一、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後段所稱『完成之日』,前經本部87/06/30台內地字第8706696號函釋:宜認定為區段徵收或重劃之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土地交接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至所稱『土地交接』,復經本部88/07/12台內地字第8807648號函釋:於辦理區段徵收時,係指抵價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土地交接,並不包括優先買回之土地交接在案。二、按區段徵收範圍內經規劃供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之土地,於優先買回作業完成前,仍屬公有土地且無法供特定使用、收益。本案本部認為似得依行政院77/10/26台77內字第29067號函示,認屬供公共使用,依法免徵地價稅。」本部同意上開內政部意見。(財政部91/05/13台財稅字第09104530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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