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減免規則第17條後段所稱完成之日之認定標準
釋函標題:
土地減免規則第17條後段所稱完成之日之認定標準
釋函內容:
貴縣○○新市鎮第1期開發區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其地價稅依本部88年3月25日台財稅第881905493號函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後段規定減半徵收2年時,有關「完成之日」究應以各工區全部皆完成之日抑或按各工區各別完成之日予以認定乙案,請參考內政部92年12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834號函辦理。(財政部92/12/25台財稅字第0920481646號函)
附件:內政部92/12/08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834號函
有關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所稱「完成之日」,於市地重劃部分,依市地重劃實施辨法第3條之1規定,係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於區段徵收部分,本部92年1月23日訂頒之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0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區段徵收完成土地接管後30日內,將範圍內土地列冊並載明『土地接管日期』為區段徵收完成之日,送請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但工程驗收在土地接管日期之後者,以『工程驗收合格日』為準。」,準此,區段徵收完成之日原則上應為土地接管日期,惟主管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接管日期,須審酌地主人數多寡及點交人員人力調配等狀況而定,實務作業上常有分期分批點交者,故各筆土地之接管日期可能非同一日,理應逐筆認定;另有上開條文但書規定情形者,各筆土地之工程驗收合格日期亦應視區段徵收公共工程分區施作及其所屬工區之工程驗收情形認定。
附件:內政部92/12/08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834號函
有關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所稱「完成之日」,於市地重劃部分,依市地重劃實施辨法第3條之1規定,係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於區段徵收部分,本部92年1月23日訂頒之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0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區段徵收完成土地接管後30日內,將範圍內土地列冊並載明『土地接管日期』為區段徵收完成之日,送請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但工程驗收在土地接管日期之後者,以『工程驗收合格日』為準。」,準此,區段徵收完成之日原則上應為土地接管日期,惟主管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接管日期,須審酌地主人數多寡及點交人員人力調配等狀況而定,實務作業上常有分期分批點交者,故各筆土地之接管日期可能非同一日,理應逐筆認定;另有上開條文但書規定情形者,各筆土地之工程驗收合格日期亦應視區段徵收公共工程分區施作及其所屬工區之工程驗收情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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