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費用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釋示函令標題
強制執行費用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法院拍賣之土地,拍賣價款不足支付執行費用,其執行費用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說明:二、按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係債權人在聲請強制執行前或執行程序進行中,為使強制執行可能而墊支之必要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而土地增值稅乃執行拍賣所發生,其受償順序,似在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之後,前經司法行政部函釋有案。(財政部71/08/07台財稅第359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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