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之不動產再行移轉縱拍定前欠稅未繳仍准辦理移轉
釋示函令標題
拍賣之不動產再行移轉縱拍定前欠稅未繳仍准辦理移轉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承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再行移轉時,是否應俟前手欠繳之房地稅繳清後,始准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乙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依照「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編者註:現為「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0條規定,買受人承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應依照法院核發之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免附完稅證明。準此,買受人再行移轉時,該不動產於拍賣前所欠繳之房地稅縱未繳清,仍應准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財政部72/03/02台財稅第313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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