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拆除改建違章建築後出售如符規定仍可按自宅用地課稅
釋函標題:
地上房屋拆除改建違章建築後出售如符規定仍可按自宅用地課稅
釋函內容:
主旨:游○○所有○○地號土地於地上房屋拆除改建後出售,其改建之建物結構業已完成,惟因該改建房屋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建造執照經主管機關撤銷,已無法核發使用執照,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本案房屋因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建造執照經主管機關撤銷,事實上已無法申請使用執照,依內政部86/03/18台(86)內地字第8674551號函釋,應不得為住宅使用,故尚難依本部74/02/05台財稅第11501號函及74/05/31台財稅第16869號函規定,按房屋拆除改建之標準辦理。惟違章房屋依本部69/10/29台財稅第38975號函規定,亦應設籍課徵房屋稅,本案據函報其新建房屋結構體已完成,如經查明屬於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所稱之房屋,且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貴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5條規定申報房屋稅之房屋,若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6/05/05台財稅第8618959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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