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應稅與免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取巧逃漏案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
釋示函令標題
利用應稅與免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取巧逃漏案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原持有應稅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利用應稅土地與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經分割後再移轉應稅土地者,無論再移轉時之納稅義務人是否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土地稅法第28條、第31條規定,該土地於分割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本解釋令發布前類此上開經共有分割且再移轉之案件,應依上述規定補徵其土地增值稅。各稽徵機關並應加強宣導,提醒納稅義務人勿取巧逃漏。(財政部93/08/11台財稅字第093045397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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