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經變更為河川區土地在徵收前仍作農業使用移轉時仍可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經變更為河川區土地在徵收前仍作農業使用移轉時仍可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河川區土地,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者,准照行政院85/03/13台85財06867號函規定,其移轉或繼承時,仍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規定之適用。說明:三、本案有關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河川區土地,其於移轉或繼承時,可否適用上揭院函核釋乙節,經函准內政部86/03/21台(86)內地字第8674665號函復以:「查為配合河川治理計畫,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通常會將河川地區土地劃定為都市計畫行水區、水岸發展區或河川區…等使用分區,該等使用分區之名稱雖有不同,惟其劃定目的與性質並無二致,為避免混淆,本部業依全國水利問題會議結論以79/03/30台(79)內營字第770792號函請各級地方政府統一以『河川區』之名稱劃定。準此,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上述使用分區,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者,似宜均准其適用行政院85/03/13台八十五財06867號函之規定」。本部同意上開內政部意見。(編者註:本函係適用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前之案件)(財政部86/05/06台財稅第861892301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