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繳清前發生繼承再申報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為準
釋示函令標題
增值稅繳清前發生繼承再申報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為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移轉申報現值,在未繳清土地增值稅及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經繼承人依法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並辦妥繼承登記,而申報案件復經稽徵機關依規定逕行註銷,嗣經權利人單獨提出土地現值申報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財政部72/07/08台財稅第347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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