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因死亡宣告繼承土地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以宣告死亡日為準

因死亡宣告繼承土地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以宣告死亡日為準

釋示函令標題
因死亡宣告繼承土地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以宣告死亡日為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因法院宣告死亡判決確定而繼承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確定死亡日之公告現值為準。說明:二、查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48條)第3款規定,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其原地價,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所稱「因繼承取得」自應包括被繼承人受法院死亡宣告而繼承取得者在內。復查民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是以,因法院宣告死亡判決確定而繼承之土地,倘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之前,該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公告現值為準。(財政部74/08/27台財稅第211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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