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不參加權利變換而於權利價值基準日後取得所有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
釋示函令標題
都市更新不參加權利變換而於權利價值基準日後取得所有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社區都市更新會」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之土地所有權人中有高○○等3人於權利價值基準日後方取得所有權,其申報移轉現值應如何審核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92/04/03台內地字第0920069748號函復略以:「本案不願參與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如係於該權利變換計畫經○○縣政府核定時,同意參與,後因故表明不參與,且經依法變更上開權利變換計畫,明列為不願參與權利變換確定者,屬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願參與分配者,其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之審核標準,應依本部91/09/24台內營字第0910086634-1號函示略以:『以權利價值評價基準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準』辦理。」本部同意上開意見,本案請查明實情依照該意見辦理。(財政部92/05/20台財稅字第09204532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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