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示先買後賣申請退還增值稅者其出售日期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核示先買後賣申請退還增值稅者其出售日期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者,其出售土地日期之認定,准依照本部75/05/14台財稅第7539129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82/10/07台財稅第8204357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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