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及新購土地均部分自用如何申請退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出售及新購土地均部分自用如何申請退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及新購之土地,均係部分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作一般用地,如新購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地價,超過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地價,扣除繳納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則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就已納土地增值稅中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地價之數額,即一般用地部分之地價不列入比較,其已繳之土地增值稅亦不准退還。(財政部75/05/05台財稅第75437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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