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諮詢★{地稅釋函}重購土地屬自宅用地部分可申請退稅

重購土地屬自宅用地部分可申請退稅

釋示函令標題
重購土地屬自宅用地部分可申請退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君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2年內重購○○地號土地1筆,該地上建物經核准第1層(持分三分之一)按一般稅率,第23層(持分三分之二)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如該23層持分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4/06/07台財稅第172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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