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受理土地現值申報錯誤缺漏等之處理原則
釋示函令標題
稽徵機關受理土地現值申報錯誤缺漏等之處理原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稽徵機關受理土地現值申報時,除申報書申報現值欄內「□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一項,有錯誤、缺漏且未勾選按申報當期公告現值計課、塗改、挖補情事者不能收件外,其餘各欄項如有上列情事,經當事人更正並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准予受理收件。(財政部96/01/18台財稅字第096047026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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