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克里斯多福(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人民或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8年9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8167585號
【要旨】
聖克里斯多福(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人民或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內容】
茲據外交部函送駐聖克里斯多福大使館電報查告,克國鼓勵外國人前來投資,在克國官方網站載明外國人取得克國土地之途徑為:1.可終身保有的不動產;2.租賃;3.長期租賃,等語。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聖克里斯多福(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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