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歸屬法條:契稅 第9條(占有契稅之申報)釋函

歸屬法條:契稅 9條(占有契稅之申報)釋函
釋示函令標題
不動產因占有而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時應報繳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不動產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登記時,占有人應依契稅條例第9條及第16條規定,單獨在規定之契紙內填估價值,檢具憑證,申報繳納契稅。(財政部63/09/04台財稅第365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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