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法條: 第10條(先典後賣之抵繳)釋函
釋示函令標題
房屋由典權人取得所有權時應補徵契稅差額
釋示函令內容
不動產設典,典權人支付典價,出典人祗移轉典物之占有於典權人,典物之所有權仍為出典人所保有。其屬房屋及非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地區之土地,設典當時,依照契稅條例第3條規定,僅予課徵5%稅率之典權契稅,是典權人依民法第923條第2項規定因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而取得典物所有權時,應就原課典權契稅之契價,補徵買賣契稅稅率與典權契稅稅率之差額2.5%契稅(編者註:現行買賣契稅稅率為6%,典權契稅稅率為4%,差額為2%)。(財政部63/01/10台財稅第30184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