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取得房屋申報現值期限之起算
釋示函令標題
拍賣取得房屋申報現值期限之起算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經由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買受人應於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說明: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準此規定,房屋買受人應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財政部74.6.10.台財稅第一七三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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