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辦公及信用部使用房屋徵免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農會辦公及信用部使用房屋徵免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
貴廳所擬「農會信用部房地徵減房屋稅及地價稅要點」一份,其與房屋稅條例及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編者註: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規定,核無不合,准予備查。說明:二.(一)單獨供信用部使用部分,其房屋稅或地價稅均不予減免。(二)農會所有之房屋底層專供信用部使用,樓上為辦公廳使用者,可按非信用部使用之面積或坪數計算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三)如與供銷部等集中於同一辦公廳者,按非農會信用部使用之面積坪數比例計算房屋稅及地價稅。(財政部69.4.11.台財稅第三二九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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