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申報期限不得扣除向法院聲請閱覽至聲請更正之期間
釋示函令標題
契稅申報期限不得扣除向法院聲請閱覽至聲請更正之期間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貴公司向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因標的物面積記載錯誤,先後向法院聲請閱覽及更正,致延誤契稅申報期限,不服加徵怠報金案。說明:二、向法院標購之不動產,其申報契稅起算日期,應以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算。本案貴公司向法院標購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於80年6月19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應於30日內辦理申報。貴公司雖曾向執行法院聲請閱覽,惟聲請閱覽尚不致造成申報不能,故契稅申報期限,自不得扣除自向執行法院聲請閱覽至向法院聲請更正之日之期間。(臺灣省稅務局81/07/03稅三字第81394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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