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法院核定之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申報契稅應予受理
釋示函令標題
持憑法院核定之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申報契稅應予受理
釋示函令內容
○○○先生承買房屋,持憑該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申報契稅,如經查明該調解書已送請法院核定有案者,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7條)規定,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應准予受理。(財政部79/04/26台財稅第79012107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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