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農會自有供辦公使用房屋免稅

農會自有供辦公使用房屋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農會自有供辦公使用房屋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農會所有房屋應納各項房屋稅說明。說明二.茲就農會所有房屋按使用情形釋示如左:()供辦公使用部分:貴會既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社團法人,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倘房屋同時作辦公及非辦公使用時,其供辦公使用部分如能明確劃分時,應就自用辦公部分免徵,非辦公部分不得免徵。()自用倉庫及檢驗場部分: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開具證明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各級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如確係供作其儲存稻谷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現行為百分之二)減半徵收,若為附屬事業單位之倉庫,應屬營業用之房屋,須按營業用稅率(現行為百分之三)減半徵收,至其檢驗場,如供作外銷農產品之收購及檢驗之用者,仍須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其經查明係為自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農產品或資材加工場所部分:該二種加工廠()因均非儲存穀物,而係供作附屬事業單位作業之用,凡依法須辦理工廠()登記者,應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否則得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專供飼養禽畜部分: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各級農會所有房舍,如經查明係專供飼養禽畜所必需者,自應予免徵房屋稅。三.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三款所規定之減半徵收優惠條款均以自有自用為先決條件,凡出租他人使用等非自用房屋自不符減徵規定。(財政部66.11.7.台財稅第三七四八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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