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宅條例免徵契稅者仍應辦理免稅證明
釋示函令標題
依國宅條例免徵契稅者仍應辦理免稅證明
釋示函令內容
政府機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為出售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9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5條)規定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惟仍應依照契稅條例第15條規定聲請辦理契稅免稅證明,其由國宅處整批代報者,國宅處應將配售人姓名、配售房屋地址及有關證件送交該管稅捐稽徵處辦理,以資配合。(臺北巿政府財政局66/08/08財強二字第155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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